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执恢9号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孙爱民,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8)日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爱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日执字第349号。2008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08)日执字第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8)日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6年2月1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系本案的主债务人,其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涉及被执行人为日照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刘 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印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