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执行人:邢和平。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邢和平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当涂县廉租房补贴清退通知》及本院作出的(2015)当行非审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和平退回违规领取的廉租房补贴288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和平银行存款2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