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执177-1号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邢和平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邢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执行人:邢和平。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邢和平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当涂县廉租房补贴清退通知》及本院作出的(2015)当行非审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和平退回违规领取的廉租房补贴288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和平银行存款2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