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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188号

向群英赌博罪2016刑初18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住河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向某在本市荔湾区东漖北路汾水大街6号,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5年11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向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7244元及56人的投注单据56张。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白鹤洞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人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注收据,被告人向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投注收据,予以销毁;依法扣押的赃款72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文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