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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00304号

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00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号)。经营者:吕伟平,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三星村蒋村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4********。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2月19日,上诉人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负担。上诉人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恒博电脑商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棉

代理

审判员  黄斯蓓

代理

审判员  李 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