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94号
原告:潜山县余井镇华辉服装加工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岭头街。经营者:徐华辉,私营企业主。
被告: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马泾路3幢。
法定代表人:冯正国,经理。
被告:冯正国,户经常居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马泾路3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辉、潜山县余井镇华辉服装加工厂诉被告苏州九督狼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冯正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时,发现被告冯正国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本院认为:起诉时,发现被告冯正国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万流
审 判 员 陈建生
人民陪审员 张正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兰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