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624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原告李彩焕与被告民权县景方运输有限公司、陶好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内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内民初���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三行“10000元”应为“20000元”;第八页第十五行中“以上合计680971.10元”应为“以上合计679471.1元”;第九页倒数第七行中“438601.1元(680971.10元-121185元-121185元)”应为“437101.1元(679471.10元-121185元-121185元)”;第十页第九行中“307020.77元(438601.1元×70%=307020.77元)”应为“305970.77元(437101.1元×70%=305970.77元)”、第十一行中“131580.33元(438601.1元×30%=131580.33元)”应为“131130.33元(437101.1元×30%=131129.33元)”、倒数第六行中“307020.77元”应为“305970.77元”;第十一页第一行中“10000元”应为“20000元”、第四行中“131580.33元”应为“131130.43元”。
审判长 樊铁军
审判员 郭儒臻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