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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939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冯越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冯越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9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执行人冯越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003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越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越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越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冯越钧(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202089.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