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朱君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003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君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君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君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君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1365908.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