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229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叶泉,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叶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春 梅
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
人民陪审员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晖 ( 代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