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10号原告李昊樾,男,汉族,居民。被告翟振海,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昊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