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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10号

李昊樾与翟振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昊樾,翟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10号原告李昊樾,男,汉族,居民。被告翟振海,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昊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