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807号原告雷俊锋,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建,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俊锋诉被告李国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俊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雷俊锋撤回诉讼。
二、本案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55.5,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红
审 判 员 严晓锋
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