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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807号

原告雷俊锋诉被告李国建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俊锋,李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807号原告雷俊锋,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建,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俊锋诉被告李国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俊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雷俊锋撤回诉讼。

二、本案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55.5,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艳红

审 判 员  严晓锋

人民陪审员  赵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