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91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住宅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宏阳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凯,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住宅开发公司诉被告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住宅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武汉市汉阳区住宅开发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