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2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和。委托代理人董锁洪,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华峰。原审被告张海燕。原审被告顾惟婧。
上诉人许玉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玉芳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玉芳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玉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9元,减半收取5854.5元,由上诉人许玉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代理
审判员 张 玺
代理
审判员 刘岳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筱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