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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988号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988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审判员  苏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