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988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审判员 苏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百度“”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988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审判员 苏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