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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功、丁桂武与被执行人王广新、董涛、李金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功,丁桂武,王广新,董涛,李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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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功。

申请执行人:丁桂武。

被执行人:王广新。

被执行人:董涛。

被执行人:李金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4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不都热西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力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