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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77号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