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照勇 搜索“”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