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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818号

李曰贵与侯玉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曰贵;侯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李曰贵,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乃宏(系原告李曰贵之父),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洁,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健,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普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

原告李曰贵与被告侯玉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舰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曰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乃宏、李延辉,被告侯玉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张保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曰贵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表姐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判决双方离婚,但并没有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东城花苑A区20号楼(原8号楼)1101室房产一处];被告返还原告应享有的部队发放的转业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公积金,平均分割部队发放的其它收入(以上部队发放共计106800元);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玉洁辩称:原告转让安置、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子女期间支出较大,原告的转业费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基本上都花光了,请法院依法处理。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房子应判决女方所有,女方给原告相应补偿。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李曰贵与侯玉洁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李曰贵婚前在长春购买住房一处,因该房出让时需付清尾款25万余元,2011年12月22日,侯玉洁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曰贵20万元,侯玉洁在去长春举行婚宴时带去8万元(侯玉洁主张系从其娘家借款27万,另1万元用于请客;李曰贵主张侯玉洁所携带的8万元系李曰贵父母所出),长春房产出让后得房款56万元。2013年5月8日,李曰贵、侯玉洁与济南东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416151元(双方一致认可已另向原预购此房的案外人支付了15万元的补偿获得购买权),购得位于章丘市东城花苑A区8号楼(现为20号楼)1幢1101号房屋一处,并交纳维修基金1万余元,该房尚未办理房产证。2013年9月20日,李曰贵与侯玉洁生育一女,取名李炜彤。2015年6月18日,本院判决准许侯玉洁与李曰贵离婚。

二、李曰贵于2003年9月入伍,2014年1月转业。2014年3月份,其转业安置费等收入(包括转业费10590元、医疗保险5543.4元、住房补贴52826.9元、公积金14595元、工资21812元、退伙540元、粮差561元、服装费707元合计107175.3元)扣除支出后共计106800元,由部队工作人员汇入侯玉洁个人开立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21602024020820)。

三、经李曰贵申请,受本院委托,2015年12月9日,山东正衡永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位于章丘市东城花苑A区8号楼(现为20号楼)1幢1101号房屋评估总价值为710009元。李曰贵交纳评估费71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本案部队向李曰贵发放的医疗保险5543.4元当时属于李曰贵的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并不必然产生可以要求返还的法律后果,夫妇离婚时仅对当时仍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李曰贵对部队发放的相关转业费虽应享有较大份额,但当事人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支较大,李曰贵也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仍有相当数额的金融性资产,其诉求侯玉洁全额返还部队发放的其应享有的转业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公积金并对半分割工资等其它收入,本院不予支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考虑到李曰贵名下的转业费等数额较大,且其发放与当事人双方离婚相隔时间仅1年多,双方在此期间也还有工资性收入,侯玉洁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已全部用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侯玉洁应当适当返还李曰贵,本院酌定为1万元。侯玉洁娘家在李曰贵清偿长春购房尾款、转业和涉案房产购买时给付李曰贵、侯玉洁的款项金额及性质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所涉房产由李曰贵与侯玉洁于婚后共同购买,且房款已全部付清,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双方可依法分割。侯玉洁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交纳给予对方的房屋分割补偿款,本院视其为自动放弃优先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利,后李曰贵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予以交纳,本案涉案房屋可由李曰贵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后取得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曰贵、被告侯玉洁为买受人的位于章丘市东城花苑A区8号楼(现为20号楼)1幢1101号房屋一处归原告李曰贵居住使用,由原告李曰贵个人依法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后归原告李曰贵个人所有。

二、被告侯玉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从上述涉案房屋搬出,原告李曰贵给付被告侯玉洁房屋补偿款355004.5元(该款项原告李曰贵已交纳,由被告侯玉洁从涉案房屋搬出后直接领取)。

二、被告侯玉洁返还原告李曰贵1万元(从上述房屋补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3184元,由原告李曰贵负担1761元,被告侯玉洁负担1423元;评估费7100元,由原告李曰贵、被告侯玉洁各负担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舰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