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43号原告刘伟,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高霞,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刘伟自愿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亚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