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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43号

刘伟与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43号原告刘伟,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高霞,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刘伟自愿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赵亚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