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7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中国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
申请人:湖北瑞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武汉XX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幸乐村10号附2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余甜。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家骝。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湖北瑞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XX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湖北瑞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12月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武汉XX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XX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瑞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XX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苏 滨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