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303号原告王星,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田保华,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展翼,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公司,住所地富顺县钟秀街中段76号。被告王祥,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余泽明,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址不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釜江大道东段8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星诉被告章展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公司、王祥、余泽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章展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本案的当事人户籍地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但被告章展翼在四川省富顺县连续居住了3年,且事故发生地在富顺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为大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章展翼的户籍地虽然在大安区,但长期居住在富顺县,且事故发生地在富顺县,本案中的其余被告均不居住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章展翼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章展翼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