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060号原告刘道平,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夏祖香,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利兰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中柱村西永都市工业园9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875-X。法定代表人张裕宁,重庆利兰斯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远,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巧,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平与被告重庆利兰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道平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道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道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邓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俊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