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金敏,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吉林市昌邑两家子满族乡,现暂住延吉市烟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军与被执行人金敏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人工费658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3、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敏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申请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