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255号
原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镇养,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友谊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斯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59元(原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830元,由原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琳
审 判 员 苏 斌
人民陪审员 潘 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雨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