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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495号

王富云与赵彩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富云,赵彩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495号

原告:王富云,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钢东区。

被告:赵彩丽,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云诉被告赵彩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云20**年2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云撤诉。

审判员  杜宗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