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法杜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马某甲,女,汉族,现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726。
委托代理人:陈莹,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乙,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776。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丙。婚后原告尽心尽力抚育女儿、照料被告、无私地为家庭工作。后原告因家庭困难,原告的父亲以其积蓄以及向亲戚借款,征得原告同意后,于2005年4月送原告至英国打工,原告到英国后辛勤工作,担起家庭的经济重担。原告于2006年9月申请被告及女儿马某丙到英国一起生活。而被告到英国后,不但不体谅原告的辛勤劳动,更是一再到原告的工作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原告在英国是做酒楼工作,用人单位包吃包住,而住宿环境是板间房,多人居一室。但各人都是洁身自爱,互相尊重。但被告无法理解,无法忍受原告与男同事同处一室,认为让其丢面子,做出种种令原告难受行为。且被告拒绝分担家庭开支,要求原、被告的费用各自承担,就连女儿上学、医疗费用都拒不支付,另外还经常要求原告付款给他供其个人使用。因原告为给年少的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让被告并且一人承担所有家庭开支。被告依附于原告才得以留在英国生活,被告除了拒不承担家庭责任外,还一直在精神上虐待原告。被告在深夜时经常破口大骂原告,不但令原告无法安宁,更令周边邻居投诉。此外,原告自早上7点出门接送女儿上学,然后上班,到家后料理家务通常至12点才能睡觉。被告不但未予关怀,更视原告为陌生人,有时原告加班久了,就污蔑原告在外不检点。被告还乱搞男女感情,对夫妻感情不忠;更好赌,屡教不改。被告行为给原告发现后,就一直恐吓原告,更以原告性命相威胁。有时更出手打伤原告。最严重的一次令原告尾指骨折,被告的种种行为早已使原告万念俱灰,原告若非念在年迈的母亲、××的弟弟没人照顾,则早就与被告同归于尽,不愿再受其折磨。在长达近10年的受虐婚姻生活中,给原告的精神、心灵和情感带来巨大伤害。原、被告间早已无夫妻情分可言。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2.女儿马某丙出生医学证明;3.分居证明书;4、盐酸普萘洛尔(俗称:心得安);5.心得安服用说明书。被告马某乙无到庭、无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江门市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在江门市共同生活。2005年4月,原告到英国打工。2006年9月,原告申请被告及女儿一起到英国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信任,不够关心,产生误会,且双方也因各自的家庭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经常为琐事争执,感情逐渐变淡。2015年8月25日,原告聘请英国的律师代理其与被告的分居诉讼,并确认已经和被告正式分居。后原告以双方感情无法维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另查:原、被告在英国享有居留权,尚未加入英国国籍。马某丙已年满十五周岁,在英国读初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是自主婚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原告也承认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后来,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够信任,对家庭不负责任,因此发生争执,逐渐导致感情不和,才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但在本案中,被告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双方的婚姻是有感情基础的,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实际上,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系。夫妻双方需要相互体谅、容忍、尊重,以更加宽广的胸怀包容对方的缺点,珍惜以往感情,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郭子托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驾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丽坚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