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盛效忠。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法定代表人张建森,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盛效忠与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3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因拍卖款中扣除优先债权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工人工资,本院依法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盛效忠工资14074元。另查明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效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3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徐恒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凯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