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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20号

赵海兵与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兵,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20号原告赵海兵。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64号。法定代表人平厚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兵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梦洁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