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89号原告宋子文。被告张靖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子文诉被告张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子文以被告张靖辉已依约将牌号为甘DT10**的出租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子文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子文撤回对被告张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宋子文承担。
审判员 李春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国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