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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89号

原告宋子文诉被告张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子文,张靖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89号原告宋子文。被告张靖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子文诉被告张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子文以被告张靖辉已依约将牌号为甘DT10**的出租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子文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子文撤回对被告张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宋子文承担。

审判员  李春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国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