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忠。被执行人王志杨。被执行人王朝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忠与被执行人王志杨、王朝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杨、王朝顺已于2014年5月8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动履行了补偿给申请执行人王朝忠人民币22000元的义务,我院无需再次执行该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会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