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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37号

黄奇邦与被执行人熊济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黄奇邦与熊济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 行 裁 定 书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5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黄奇邦,男,1989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济泽,男,1990年8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奇邦与被执行人熊济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熊济泽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奇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兑现款人民币500元,余款人民币105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熊济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付余款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陈耀斌

审判员  马存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