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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9号

白观印与汶上县南旺镇敬老院、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白观印,汶上县南旺镇敬老院,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观印,农民,汶上县南旺镇白庄村兴旺路185号。委托代理人李吉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南旺镇敬老院。法定代表人闫循超,院长。委托代理人顾继亮。原审被告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颜世旺,镇长。委托代理人顾继亮。

上诉人白观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英杰

审 判 员  扈 琳

代理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