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观印,农民,汶上县南旺镇白庄村兴旺路185号。委托代理人李吉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南旺镇敬老院。法定代表人闫循超,院长。委托代理人顾继亮。原审被告汶上县南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颜世旺,镇长。委托代理人顾继亮。
上诉人白观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英杰
审 判 员 扈 琳
代理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