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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247号

张振邦与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邦,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邦。

被执行人: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振邦与东营市二牛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及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汽车2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李 咏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