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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973号

绳××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绳文玲,刘俊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973号申请执行人绳文玲。被执行人刘俊金。申请执行人绳文玲与被执行人刘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绳文玲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