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157号之一
原告: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工业新区冀衡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04667-X。
法定代表人:马祝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华墅村,组织机构代码78633861-9。投资人:杨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担保财产:银行存款415026元,账号50×××37,开户行是衡水银行工业新区悦民社区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