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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80号

杨振兴与杨伟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振兴,杨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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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兴。被执行人杨伟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杨伟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文在执行通知送达后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杨伟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伟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电白支行健康路分理处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高��

审判员  梁伟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