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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财保129号

夏津县人民医院与梁基庆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津县人民医院,梁基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129号申请人夏津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许士涛。被申请人梁基庆。

申请人夏津县人民医院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基庆款项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