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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49号

李汛与海南金汉物资总公司与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汛,陈晨,海南金汉物资总公司,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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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汛。申请执行人陈晨。被执行人海南金汉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顺,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进仁,董事长。申请执行��李汛、陈晨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汉物资总公司、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汛、陈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南航路水果批发市场后XXX幢房屋(产权证号:XXX**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龙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路水果批发市场后XXX幢房屋(产权证号:XXX**号)。现该案已由本院作出判决,判决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路水果批发市场后XXX幢房屋(证号: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汛和陈晨名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并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路水果批发市场后XXX幢房屋(产权证号:XXX**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路水果批发市场后XXX幢房屋(产权证号: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汛和陈晨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汉政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