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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700-1号

林世妍与张仕范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世妍,张仕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林世妍。被执行人张仕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仕范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董家疃村10号楼南侧东起第11户门市房,并于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2月3日经拍卖行拍卖三次,无人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仕范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董家疃村10号楼南侧东起第11户门市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37011.2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林世妍。(无房产证及土地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