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298号
原告:邹树海,男,汉族,1953年8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棉县安顺乡新场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郑金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树海与被告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5元,由原告负担400元,免收1104.5元。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丁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之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