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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91号

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与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聂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聂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91号

原告: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地址:任县任城镇新兴东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51003。

负责人:王华军,男,汉族,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任县固城乡齐村。组织机构代码:741513380。

法定代表人:聂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聂国军,男,汉族,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诉被告北天隆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聂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由原告任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凤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