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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370号

虞跃中、金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跃中,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虞跃中被执行人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61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波的配偶吴湘玲(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钞的存款人民币3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