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7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2月16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被告孙某,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康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鸿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