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95号
原告:程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紫云路79号南郡明珠11幢207室,身份证号342124196603160227。
被告:刘晓燕,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国税局,身份证号342124197504140225。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华诉被告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查封被告刘晓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12号金域蓝湾1幢1106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庐130013750);
二、冻结刘晓燕银行存款10万元。担保人郭建东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建设路北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涡房权证涡字第3061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晓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12号金域蓝湾1幢1106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庐130013750)。
二、冻结刘晓燕银行存款10万元。
三、查封郭建东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建设路北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涡房权证涡字第306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