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江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调确字第001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江燕(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