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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90号

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90号原告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榕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玲,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琪,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许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毅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声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雅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