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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405号

王某1与杨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1,杨某,王某2,王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405号原告王某1,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2,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3,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杨某、王某2、王书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