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405号原告王某1,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2,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3,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杨某、王某2、王书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