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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356-1号

当涂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当涂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56-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峰。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峰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3451.68元。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戴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峰的存款3526.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