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李德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喇成宾,男,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张军民,汉族,约40岁。被告周华,汉族,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民、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以已经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86元减半收取,即1843元由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
审 判 员 李 春 业
代理
审判员 包斯琴高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雪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