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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69号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与张军民、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张军民,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李德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喇成宾,男,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张军民,汉族,约40岁。被告周华,汉族,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民、周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以已经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86元减半收取,即1843元由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

审 判 员 李 春 业

代理

审判员 包斯琴高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雪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