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173号
原告:程庆泽,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马华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宏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站前街14号。
被告:郭洪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庆泽诉被告延边宏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郭洪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庆泽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庆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程庆泽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