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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389号

何陈辉与徐柳霞、徐静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柳霞,何陈辉,徐静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柳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陈辉。

原审

被告:徐静花。

上诉人徐柳霞因与被上诉人何陈辉、原审被告徐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